一、適用對象:自民國102 年之後畢業者適用,且實習以課堂外實習為限。(民國102 年之前畢業者,應考人可出具登錄有實習成績之學校成績單。若確曾修習實習惟
成績單上無登錄,民國98 年之前畢業者,應由學校出具註明實習成績之實習證明,民國98 年至102 年之前畢業者,則應由學校出具註明實習成績及實習內容之實習證明。)
二、實習項目應符合下列之一:
實習項目學習內容
1. 個案工作

 建立關係技巧、訪視技巧與會談技巧演練
 社會暨心理評估與處置
 紀錄撰寫
 個案管理及資源運用
 社工倫理學習
2. 團體工作

 團體工作規劃
 團體帶領
 團體評估及記錄
 社工倫理學習
3. 社區工作

 社區分析—含人口、問題、需求、資源、社會指標等
 社區方案設計、執行與評估
 社區資源開發與運用
 社區組織與社會行動
 社工倫理學習
4. 行政管理

 社會工作研究
 方案設計與評估
 資源開發與運用
 督導、訓練與評鑑
 社會政策與立法倡導
 社工倫理學習
三、實習次數與時數:應至少實習二次且合計400 小時以上。
四、實習機構資格條件:實習機構應聘有專職社會工作師或具社工專業背景之專職社會工作
相關人員乙名以上,且具備實習制度之下列各類組織:
(一)公立社會福利、勞工、司法、衛生機關(構)。
(二)經立案之民間社會福利、勞工、司法、衛生機關(構)。
(三)經立案之團體(以章程中之宗旨或任務含社會工作、社會福利相關規定者為主)。
(四)公立及私立各大專院校、中學、小學。
(五)經中央主管機關評鑑合格之其他機構。
五、實習督導資格條件:社會工作師或符合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社工師考試應試資
格之社會工作相關人員專業背景,且至少應有2 年以上實務工作或教學經驗。
六、督導學生人數條件:每位符合資格之機構實習督導,其督導之學生人數以4 名為限。方
案實習督導之人數以15 名為限。
七、經考選部審議通過之社會工作相當、科、系、組、所、學位學程,由考選部公告。考生
畢業自未經公告之科、系、組、所、學位學程,需開具社會工作(福利)實習或實地工
作證明書之證明。開具證明之單位除由實習機構之實習督導及負責人簽章以證明實際實
習內容及實習時數外,不同機構實習,請分別開據證明。本證明書仍須由學校依申請人
實際情形詳細查核填註,如有不實,出證者皆應負法律責任。證明書格式由考選部統一
規定如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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