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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

人事局新聞稿消息:行政院核定自9月1日起調高保護性社會工作人員待遇

  • 張貼日期:100.08.29

  行政院為解決「保謢性社會工作人員」職責繁重、工作時間長、待遇偏低問題,已核定自9月1日起調高保護性社會工作人員待遇。其基本薪給薦任第6職等本俸1級保護性社會工作人員由現行46,225元調高為49,705元,每月增加3,480元;相當6等2階聘用社工人員由現行35,845元調高為38,480元,每月增加2,635元。
  人事局局長吳泰成說明,「保護性社工人員」因為從事兒少保護、家暴、性侵害防治、身心障礙保護及老人保護等工作,須全天待命,日夜辦理處遇事件,工作辛苦,所以提高其待遇,至於一般性社會工作人員則維持現在待遇,不調增。
人事局給與處進一步說明,任用制保護性社會工作人員的專業加給由現行「公務人員專業加給表(一)」調高為「公務人員專業加給表(七)」,每月增加約2,945元至3,480元。聘用制保護性社會工作人員的薪點折合率由現行每薪點121.1元調高為130元,每月增加約2,635元至3,774元。
  人事局另表示,各地方政府社會工作人員處遇費維持每案次2,000元範圍支給,但是可以就「處遇費」與「加班費或補休假」選擇一個較優的方式支領。例如:該案實際出勤2小時,得從優選擇支領處遇費2,000元;如該案實際出勤10小時,則得自行決定另選擇支領全額按時計算之加班費,或選擇支領部分時間加班費及部分時間補休假。至於備勤費由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自行衡酌財政狀況辦理,每日約200元至500元不等。                           
  人事局亦說明,保護性社會工作人員現有約1,503人,均在地方機關任職,每年預估所增加經費約7,054萬元,將依現行中央對地方政府補助作業模式辦理。
  又考量地方政府社會工作職務目前最高列等僅至薦任第7職等,為促進地方政府編制內社工職務結構之合理化,人事局已針對其職務設置及列等之調整進行研究,並向銓敘部提出調高現行職務列等之建議,該部並初步規劃增置列等較高之社會工作相關職務(直轄市政府列薦任第8職等至第9職等、縣市政府列薦任第7職等至第8職等),其餘部分目前刻由該部專案積極研議,以期未來地方政府社會工作職務之設置,能更切合當前社會工作日益重要的趨勢,有助於相關工作的推動。
  整理調高前後保護性社會工作人員待遇比較表如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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