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工作價值權益倡導宣言



每 當一門新興學科或領域工作,在邁向專業化的過程中,規範工作行為的準則或倫理就會受到重視,社會工作發展至今成為助人的專業,除了具備專業的知能之外,專 業倫理亦是其中的關鍵,也是領域專業化資格的其中一種「授記」形式,是提升專業工作的社會形象中,不可或缺的象徵指標,亦是運用於專業行為中實踐倫理的信 念,表現出知行合一的服務行為。

壹、前言

每當一門新興學科或領域工作, 在邁向專業化的過程中,規範工作行為的準則或倫理就會受到重視,社會工作發展至今成為助人的專業,除了具備專業的知能之外,專業倫理亦是其中的關鍵,也是 領域專業化資格的其中一種「授記」形式,是提升專業工作的社會形象中,不可或缺的象徵指標,亦是運用於專業行為中實踐倫理的信念,表現出知行合一的服務行 為。

「社會工作倫理守則」從台灣省政府及台北市政府自定的守則開始,慢慢轉變到後來內政部訂定守則, 87年內政部頒佈實施的「社會工作倫理守則」,普為社會工作者一體適用的專業倫理規範,時至97年公告廢止(已稱舊版),新版改由中華民國社會工作師公會 全國聯合會通過提出,呈報內政部同意核備,這段社會工作倫理的發展歷程,見證台灣社會工作逐漸提升自我專業與社會形象,值得引領慶賀。

實 際上社會工作領域甚廣,每項服務領域工作各有專業區隔與程度上的考量,若在追求專業與社會地位的過程中,為了塑造特定條件的專業資格與認證,產生金字塔化 的分層分工或專業社群的誕生,是理所當然的專業科學化趨勢,但是在凝聚專業建構的同時,更應考量社會工作各項領域質與量的均衡發展。

「社 會工作倫理守則」並不會因為適用對象之身份框架,就衝擊到社會工作,早已蘊含的服務高度、領域廣度與多層面視野,願意為社會大眾與全民福祉努力奉獻的社會 工作者,多數為有識之士,相信默默耕耘的社會工作者,不會因此限縮長遠改革的目光,更不會因此忽略了社會工作廣泛多元的服務本質,反而更要致力於社會工作 價值的追求與提倡。

從舊版到新版的倫理守則一路修改完善,包含對社會工作者對自身、案主、同僚、機構、專業實務以至社會大眾的倫理規範 等,均顯示透過專業倫理的建構,以及社會工作者對專業倫理的尊重與自我約束,才有可能「己立立人、己達達人」,但更重要的是,眾多參與社會工作的社會服務 工作者,應從自身開放、接納投入社會工作相關領域(不同學科與知能背景)與各類階層的服務人員開始,均是社會工作發展的重要一員,應該彼此互相尊重,避免 專業化的排除及自我分化。

樂見於社會工作持續發展及壯大的社會工作者及社會大眾,都應當探知且瞭解社會工作的發展,須奠基於倫理規範上有目標且穩固的開枝散葉,相信每位社會工作者會同意,自己亦有權利透過專業化準則的檢視與依循,發揮社會工作的價值及爭取應有權益。

社 會工作者更應知悉一個重要觀念,社會工作者除了受託為政府的社會政策與社會福利「抓補漏」外,卻也不是「收拾善後」及社會事件所指責的「代罪羔羊」,應該 主動團結,凝聚共識督促政府,並要求握有社會權力的相關福利機構及社會工作團體,勇於帶領廣大弱勢人民及保障弱勢人民的弱勢社會工作者,完善可避免卻不去 避免的社會現象與制度缺陷,而這一切的起點,都應該從社會工作者自身做起,倡導社會工作價值進而謀求社會福祉,這才是我們的重要使命。

本 宣言針對社會工作之價值提出呼籲,跳脫現有倫理守則的次序格局,直接強調在大方向耳提面命,因為社會工作的價值與精神,是超越服務對象、角色且不分彼此, 所共同持有並遵循實踐,我們認為社會工作價值應放在社會工作者的優先序,也就是人權、公平、正義為社會工作價值之重要三角,只有全民能夠用行動保障這三角 信念之時,才有辦法消弭不良制度或政策所帶來的後續損害。

社會工作價值與倫理,並不限於從事社會工作領域服務的一群或特定勢力團體所持有,凡是認同並重視社會工作價值,期盼透過社會工作體系的完備,追求社會公義與福祉的社會大眾,都是成就社會工作價值的重要動力與動員能量。

貳、內涵

一、依據中華民國憲法第七條,保障人民在法律上地位之實質平等,社會工作基於憲法之價值體系及立法目的,自得維護社會公平與社會正義,秉持助人意旨與專業分工,作為落實服務及實務合作基礎,謀求社會穩定與社會安全之社會福利公益工作為宗旨。

二、 社會工作之價值以維護人權生命、社會公平與社會正義為指導原則,社會工作者應協力於社會工作價值及宣言宗旨為理想目標,致力督促政府整合相關部門團隊之行 政資源與標準化、彈性化作業流程,並修法完善賦予社會工作者落實使命,且於直接或間接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取避免緊急事故及危險性事件之相宜權責。

三、 社會工作者泛指直接參與社會服務之個人、家庭、團體、社區、機構、社群等正式與非正式組織,或間接提供社會資源、專業能力之社會大眾,狹義者為社會工作 師、社會工作員、相關社會福利領域之專業或從屬人員,及政府機關、民間團體所屬行使推動社會福利、社會公益相關業務工作者等。

四、社會工作者應不分學術與實務工作領域,消弭「學術霸權、實務草莽」的粗鄙,化除歧異並整合資源與專業力量,共同實踐社會公義,維護民主、自由、法治之社會安全保障。

五、社會工作者應包容多元文化及其產生的社會現象,倡導多元融合與尊重文化差異,教導社會大眾發揮互助、接納、關心、友愛之民主素養,避免及防範各種不法形式、強勢觀點或脅迫式之思想、行動等,造成社會不平等現象或衝突問題之發生。

六、社會工作者應尊重多數,保障少數,避免特定專業領域之政治力量或社會資源強勢者,透過政治協商運作與政策立法,排擠其他社會工作領域資源與需求之取得,並影響該領域社會工作者與接受服務之對象,產生生活基本權益與安全保障不足之損害。
七、 政府應基於社會福祉,秉持政治中立,避免社會福利與社會公益之政策立法,偏重於特定黨派、專業人士、價值觀、遊說團體、意識形態等主觀意思,應合理邀請學 術與實務工作上,學有專精與重大貢獻之賢達人士,廣納人民多元、多數意見,和諧共識產生良策,俾使社會工作建構專業平等與均衡發展。

八、社會工作者應透過新聞媒體、報章、雜誌、網路等傳播工具,輸導社會大眾對社會工作產生正確的認知,反對政府口號性、宣示性與命令式等被動政策,要求實質保障社會工作者基本尊嚴、生命安全、勞動權益與工作福利。

九、社會工作者應倡導社會工作多元領域,群起組織並成立全國性、地區性之公會、工會等權益團體,爭取社會工作者合理合法之勞動權益與專業發展之均衡。

十、社會工作者應發展社會工作多元領域之專業倫理守則,參酌不同領域之專業、特色、屬性、背景等條件,適時適宜凝聚共識,修訂屬於該領域之專業倫理守則。

十 一、社會工作者與案主在專業關係中應為互助合作之夥伴關係,社會工作者應引領案主,使其有能力開發或提供個人相關資源,促使自我瞭解成長,協助社會工作者 共同解決問題,社會工作者亦應協助社會服務、社會資源提供者與案主,保障合法權益之取得,面對不公平或不合理,及可能損及服務提供者與第三者之法律規定保 障權益之要求,透過申訴、發聲管道,合理採取應有行動,以保障從事社會工作者、服務提供者與接受服務對象之應有權益。

十二、社會工作者 及致力於維護社會公義之社會大眾,基於宗旨應勇於對抗不公不義並違反民主、自由、法治之社會事件、價值觀、風俗習慣等社會現象,基此社會工作者應鼓勵社會 大眾,在獲取資訊的情況下,參與制訂和改善社會政策和制度,主動提供專業知識,秉持保護生命、防止不法侵權行動、維護公眾利益、增進社會福祉為理性考量, 倡導社會運動和政治行動,要求政府落實社會公平與正義之訴求為民主常態。

參、結論

從「不能沒有你」到台中縣曹姓婦人 攜女燒炭自殺雙亡事件,這中間的社會福利及社會事件層出不窮,引發各界對社會工作者的表現評論不一,還有近來的苗栗大埔「當怪手開進稻田」事件,演變至全 國各地聲援團體,群起北上凱達格蘭大道總統府前抗議,於此我們應該擴大思考,並體認到社會工作包羅萬象,不分階級與對象,任何損及人權與社會公義事件,都 有影響人民受到不法侵犯,及憲法保障應有實質基本權益之剝害可能,而因此受到損害的大眾人民,都有機會成為社會工作者服務的案主,廣義來說社會工作者,也 是政府執行與落實政策的基層觸角之一,也應該擁有行使憲法與法律所保障生命、財產、人身安全等基本人權之權力。

社會工作者更要維持價值 取向之高度與拓展社會工作能見度,除了社會工作暨社會福利行政等體系內運作,在微觀、中介之外,更不要忽略了社會工作的鉅視層面,應當發揮服務價值與社會 議題倡導之影響力。最後,我們樂見社會工作百花齊放並百家爭鳴,彼此既是競爭對手又是合作夥伴,總之,不要把社會工作的格局給做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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